有 出口账款逾期问题 及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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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调查----了解对方的经营和信用底细
很多国内供应商认为只要国外客户能继续下订单且持续支付以前的部分债款, 就对国外的买家客户非常放心。其实这样的坏账风险是非常高的。首先你不知道对方是怎样经营买卖货物的,对方存货是怎样的情况,对方资金情况怎样,甚至对方的公司的合法性也不清楚。
一个良好的企业都有正常资金和存货周转以及正确的经营方案, 因此不会出现在资金周转不良的情况下还再不断地买货存货且拖欠前面的债款。
通过我们做过的很多案例,在此介绍一下那些不良买家的手段
1. 高额从中国进口产品,诱使中国出口商入套。实际是以低于当地市场价格卖出去,这就存在亏损。只要中国进口上不断供应货物且不用结清或预付款,就能长期做下去直到债务累计到出口商无法承担的情况下,对方进口商不再进货且转向其他出口商继续。 这就是上面说的,经营买卖圈套。
2. 存货: 有些进口商因为存货过多造成长期资金积压和高额仓储费,因管理不善造成无法支付欠款或倒闭。
3. 资金: 有些卖家是白手起家,没有运营资金也不想承担贷款风险。所以只有把货卖掉后支付欠款。如果货物没有卖掉或部分卖掉,对方就不支付全额欠款也不退货。所有的资金风险都转嫁到出口商那里。
4. 非法操作: 以各种理由拒付和少付, 比如质量,交货期等等但不退货或找第三方鉴定。还有的是开个空壳公司,但是提单上收货人是另外一家公司(说是关联公司)。这样即使是打官司,就会遇到败诉风险和无法执行的风险(空壳公司账户没有存款)。
所以及时的信用调查来了解对方的经营和信用底细,以及请律师出面牵制买家来减少坏账的风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
为什么海外合作多年的客户不付款了?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连苏老老老前辈都说了,你不会一直顺风顺水的,悲伤也是一种常态嘛。咳咳咳……所以捏,海外客户付着付着不付款了,是不是也就能理解了?
其实,海外老客户不付款这个问题呢,归根结底就是违约失信,与两个因素有关:
一是失信收益;二是失信成本。
敲黑板!敲黑板!敲黑板!接下来有必要跟大家唠唠,啥是失信收益、失信成本。额,唠的可能会有点久,你可以边吃边看。
失信收益 vs 失信成本
1、失信收益,是指行为人因其失信行为而获得的收益。如王老板跟你借钱周转,答应1个月连本带息还你,结果不仅没得到利息,本金也不还了。你辛辛苦苦挣的钱变成他的了,这笔“意外之财”就是他的失信收益。
2、失信成本,是指行为人为其失信行为付出的事前、事中、事后物质代价与精神代价的总和。比如:你跟路人甲合作,他竟无故解约,你肯定要让他赔付违约金,承担你的履约损失,最最重要的是,你肯定不会再跟他合作了,这些赔偿金和名誉损失就是路人甲的失信成本。
看起来是不是超简单?这里呢,还要引入一个经济学术语,往下看!
3、机会成本,是一个经济学术语,某种东西的机会成本是为了得到它而放弃的东西。比如:你在选购商品,在A、B中一直纠结,最后选了A,后来A产品让你赚了5000元,但你一打听,同期的B产品赚了8000元,那么这8000元就是你得到A产品付出的机会成本。
4、失信机会成本,指因从事某一种失信行为而放弃的另一种行为的收益。比如:一个人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和张三合作卖假药获得20000元收益;二是和李四合作卖真服装可获得10000元收益,那么10000元收益就是这个人与张三合作卖假药的失信机会成本。
说到这里,你是不是有一丢丢清楚了?
失信收益高,尤其是远远高于失信成本时,客户不付款这就挡也挡不住了……放在交易场景中,就是当拖欠的货款越滚越多时,客户越容易转向新的供应商,因为重新选择供应商的收益将比偿还货款的收益更高……
那问题又来了,怎么能让他不失信呢?我们有必要看看,失信成本都受啥影响?
失信成本受什么影响?
一、法律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失信行为事前、事中、事后成本都有影响,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制度过分地增加了失信行为事前和事中的成本,很可能会损害公众的自由或发展效率。所以,法律制度应重点提高失信行为的事后成本,让失信者为掩蔽其失信行为付出更多代价或者承担更多的失信责任,而不是重点关注于提高失信行为的事前和事中成本。
比如:我国以前实行公司注册资本验资的法律制度,使得“骗子”在开设公司时,需要支付较多的成本,确实增加了失信行为的事前或事中成本。但是,同时也提高了人们的创业门槛,一定程度地损害了人们创业的自由和经济发展效率。
二、人们对失信风险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对失信行为事前、事中成本有着重要影响。人们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越强,失信行为需要付出的物质代价越高。
三、失信责任人的受教育程度和宗教信仰,对失信行为事前、事中、事后成本中的精神代价有着重要的影响。一个人受教育程度越高或其宗教信仰越高尚,他在失信行为的实施前后及实施过程中,受到的良心自我折磨越大。而且受教育程度越高,人生机会往往越多,从事失信行为的机会成本就越高。这也是学历越高的人,往往诚信意愿越强的原因。
四、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效率,对失信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物质代价与精神代价都有着重要的影响。社会信用体系越健全,失信行为需要付出的物质代价越高。
五、失信行为受侵害人的价值观与性格,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追究失信行为人责任的决心,也会影响着失信行为事后成本中的精神和物质代价。
说到底,老客户不付款了,既有法治、社会信用体系的客观影响,同时也受失信人和受侵害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换句话说,客户不付款,你也有责任啊~~~
啥责任?(自己心里没点数么…)首先,内心太善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知道不?你不坑他不等于他也不坑你呢;
其次,臆想症太严重。傻傻幻想客户会主动还钱不可取,别再自我催眠了,还是好好面对骨感的现实吧;
还有,死要面子活受罪。犹犹豫豫怕撕破脸,怕影响双方关系,对方就是被你惯坏的,已经蹬鼻子上脸了,再惯着钱就飞了。 -
在巴西主张债权
在巴西主张债权主要可以通过三种司法程序,分别为执行诉讼Execution Lawsuit(Execução),简易程序Summary Collection Proceeding(Ação Monitória)和普通诉讼Ordinary Collection Lawsuit(Ação Ordinária de Cobrança)。而在这三种司法程序中,“执行诉讼”以其时间短、花费少、执行快的优点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国外债务权人的债权,其特点如下:诉讼时间短。巴西诉讼程序较为缓慢,普通诉讼程序一般持续五年的时间。而“执行诉讼”只需1至2年的时间即可拿到胜诉判决。可以说,该程序是在巴西主张债权最为迅速的司法程序。
无需交纳诉讼保证金。巴西民事诉讼法典第835节规定,外国公司在巴西进行法律诉讼需向巴西法院交纳诉讼保证金以确保外国当事人在法院做出对其不利判决时能够承担被告的律师费和法庭费用。诉讼保证金的金额一般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决定,通常为诉讼标的的10%~20%。而在“执行诉讼”中,外国公司在法庭提起诉讼无需交纳诉讼保证金,可为外国债权人节省大量资金。
能够将扣押财产尽快变现。在“执行诉讼”中,巴西最新的程序修订规定可以在线扣押债务人银行账户,另外抵押财产在法院官员评估后可直接移交给债权人充抵债务。债权人可以在法院的监督下自行寻找买家将扣押资产变现,从而避免繁冗耗时的公开拍卖。
如果要在巴西采取“执行诉讼”司法程序,债权人必须持有具有“执行程序申请权”的文件。该文件主要包括仲裁裁决、本票(promissory note)、汇票(bill of exchange)、公司债券(debenture)和在巴西签署、以葡萄牙文为文本、有两名证人签名的债权证明文件等。
商债的追债建议在激烈竞争的国际贸易中,中国出口商往往在机会与风险中寻找平衡点。由于巴西当地高昂的融资成本,大多数巴西商人通常都依靠自有资金进行贸易。但近期巴西国内消费增速加快,货物销售往往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其自有资金已无法满足销售增长的需要。相较于巴西15%~20%的国内融资成本,中国国内商业贷款利率大约为5%~9%,融资成本之差显而易见。因此,巴西买家普遍愿意采用延期付款的方式来与中国出口商进行贸易。如果中国出口商与巴西买家之间无法达成以预付的方式进行贸易,为降低买家信用风险,在与巴西买方签订贸易合同时,我们推荐中国出口商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巴西买家签订正式销售合同。
为防止巴西买家拖欠而产生的损失,中国出口商一定要与巴西买家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该合同应以葡萄牙语为文本,由巴西买家在巴西签署并附有两名证人的签字。这样的销售合同即为可以证明债权的具有“执行程序申请权”的文件。拥有该文件无论是与债务人协商还款,还是最终和解无效对债务人采取法律行动,对中国出口商都是非常有利的。
(二)以D/A的交易付款方式进行交易。
在巴西,大部分进口商品贸易中采取延期付款方式。在延期付款的支付方式中,推荐中国出口商选择D/A的交易方式。因为在D/A的交易方式中,巴西买家承兑后银行交单。此时由于货权转移,中国出口商对巴西买方拥有债权。如果巴西买方拖欠货款,我方可以从银行拿到承兑后的汇票正本,该汇票可作为具有“执行程序申请权”的文件。但是,并不是采取D/A的方式就高枕无忧了。如果银行未能妥善保存汇票正本,出口商便失去了非常强有力的要求债务人还款的文件。由于债务人仍在经营之中,出口商只能向银行主张利息损失,然而却要花费更大地精力向债务人追讨拖欠货款。因此,中国出口商应当在事前对托收行、代收行的资质进行了解,尽量选择信用和资质好的银行作为托收行、代收行,以降低由于银行的操作失误,未妥善保存汇票正本对中国出口商造成损失。
在买家拖欠风险发生后,中国出口商经过努力与巴西买家最终达成还款意向。无论此前是否已获得具有“执行程序申请权”的文件,中国出口商都一定要与巴西买方签订以葡萄牙语为文本的有两名证人签字的还款协议,或者要求巴西买方根据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和金额出具本票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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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追收贵在及时!
债务人拖欠情况下的实际不存在什么最佳的追讨时间,而应贵在及时追收,不抱侥幸!
买方收货后出现拖欠,根据实践经验, 及时追收很关键。欠款之初,债务人往往抱侥幸心理,此时真正赖账的意志往往不是最坚定,此时如果加大力度催收,往往可以瓦解其侥幸心理,如果能适当的让步,则
达成付款的可能性最大。而随着时间的拖延,尤其是长期的欠款,债务人往往对债权人的手段和心理掌握很好,此时往往坚定其赖账的决心,你奈我何?由于我们的追偿原则是“ 不成功不收费”,所以,在未取得追回款的追讨过程中,是无法获得任何报酬的。因此正确分析追收时机,至关重要。 过早追收,尤其是律师介入
,往往使贸易双方的关系陷于尴尬境界,这对于某些真正有困难支付的债务人感到尴尬甚至刺激其破罐子破摔拒不付款; 同时如果追收时机过晚,一方面债权人心理压力过大,另一方面,债务人方面经营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有的甚至恶意转移资产,恶意破产或停止经营从而造成呆账死账。因此我们在实践当中会根据对债务人的调查,了解其欠款的原因,如果确实是经营暂时困难或资金周转困难,我们会建议债权人同债务人达成还款计划或让债务人提供第三方担保方式暂缓支付,从而保持原来的合作关系。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或实际经营停顿,这时候则需及时行动,争取最大限度内折扣收款,减小损失及时止损。
实际操作中,既要保持一定债务管理的容忍度,又要保持最佳的委托时间节点的敏感度。要达到这个目的,及时了解债务人的基本状况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建议债权人能提前做个信用调查,全面掌握对方的经营变化,尤其是现金流及相关的财务报表,从表面情况做深入的技术分析,最大限度掌握风险程度。 这个成本一般在千元左右,相对于动辄几十万人民币的货款,这个投入还是有所值的。因此债权人需要提供信用调查意识,防范风险于未然。
一般情况下,从被拖欠三个月内一般视作最佳的追收时间,基本符合以上我们的观点主张。 如果超过这个时间,一般是指第三个月开始起至第五个月底结束,我们称之为次佳追偿时间短,在这个阶段的 有可能债务人的运营情况继续恶化,逾期债务不断增加,债务人通常催生多个借口,多种理由让你相信他即将会对你还款,这种貌似的安抚其实多半是为了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空间,以应付债权人或其委托的律师的追讨。更有甚者,部分打算恶意拖欠的债务人此时已经积极准备或已经部分完成了逃匿前准备,包括但不限于转移现金资产、清算公司、出售不动产。我们经手的不少案子都属于此种情况。因此我们不建议超过半年以上的债务追收,往往难度加大,追收成功率自然也随之打折扣。
对于超过6个月的债务,追收往往比较困难,我们称之为债务恶化阶段。债务人对债权人追收的心理及手段更加了解,如果金额巨大,则其赖账的收益明显提高,则债务人还款的意愿变弱或消失。甚至觉得债权人无能力追收。对于一年以上的账期,则追收往往陷于及其困难。鉴于以上分析,对于欠款,一味的进行等待往往错失追收良机。及时追收是王道,专业的事应交专业的人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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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外贸,你知道怎么交货?不正确的交货,你还想拿到货款??!
小王作为从事外贸的新人,工作卖力,认真负责,可是因为经验和技术不足,无奈很多细节无法把控好,一直向他的师傅老王进行请教。今天,他又向自己的老师请教问题了。
“老师,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没有提单,如何向外商证明我们已经交货了呢?”
这个问题问得好。这里首先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指示交付。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一般而言,我们将货物交给运输方,有运输费将货物交个收货方,完成交易。这其中,我们发货方将货物的返还请求权交给收货方那就完成了指示交付。
把货物已经交给运输方(承运人),并且告知承运人收货人,并把以上情况通知到承运人是否完成了交付呢?
不完全,还需要将相关单据交付,获得对方的确认。单据方面除了提单,还有发货单、海运单等。这里给你看一个专业的杨律师整理出来的案例,是高院改判的典型案例。(本案一审认定没按合同要求在交货单签字视为未转移所有权,后二审改判获得对方确认即视为交付)案例案号:张家港保税区大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中油泰富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5)苏商终字第00008号(这里提供案号方便查阅完整文书,作者为了节省读者的时间,将裁判文书中相关的精髓部分摘要了出来)
裁判精选:
舜天公司提交的6份共计1561.037吨正构烷烃商品发货单载明案涉货物的货权转给大江国际,且舜天公司在雨花台法院(2012)雨商初字第191号一案中亦提交商品发货单,证明至2011年11月7日,所有进口1561吨正构烷烃全部货权已转移完毕,对此,中油泰富认可已收到商品发货单,并确认货权已转移给大江国际。即在该案中,舜天公司和中油泰富均确认案涉所有正构烷烃货权已转移给大江国际,故应当认定案涉所有正构烷烃货权已转移给大江国际,大江国际有权主张E213罐中尚未提取的货物。原审判决大江国际未取得尚存于中油泰富E213储罐内600余吨正构烷烃所有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你可以从案例中总结什么经验呢?先说说杨律师总结的一些经验吧。
其一,收货人收到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对方支付货款的前提,能否明确对方收到货物对是否能够收到货款十分关键。
其二,提单交付和非提单交付货物,交付方式不同。
其三,没有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除了需要告诉收货人,提交相关单据外,你最好获得收货人明确的收到相关单据,确认收到货物。同时,需要明确告诉运输方(承运人),你的货物最终需要交付给收货方。
其四,相关单据已收到以及通知告知尽量留下书面证据。至少保留聊天记录,不要直接通过电话完成相关通知告知。
相关问题,通知真的那么重要吗?不通知但交付单据,真的不够吗?高院两审回答,不够。
案例索引:天津康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色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天津唐和物流有限公司消除妨碍返还海关放行单纠纷 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77号
裁判精选:
其次,关于动产的交付问题。涉案货物存放于鹏发公司,属于第三人占有情形,在本案不存在直接交付的情形下,只能采用指示交付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虽对指示交付问题作出规定,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但未明确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权利的成立条件。对此,本院认为,指示交付作为一种观念上的交付,仅发生让与返还请求权和间接占有的转移,缺少直接占有的变动,导致物权的变动缺乏公示性,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利益出发,结合《担保法解释》第八十八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规定之精神,应当将通知直接占有人作为认定完成交付的条件。本案中,在中色物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康杰公司已将其提货请求权转移的事实通知鹏发公司情形下,康杰公司未能完成涉案货物交付义务。行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只有正确的交付货物,才能确实的收到货款。交货的正确姿势,你都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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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拖延为哪般?
一些国家(地区)对货物退运有着特殊规定,货物被拒收后,出口企业如果想拉回来或者转卖货物,必须要获得原买方同意退货的书面声明。
如果不能得到买方的配合,或通过其他途径证明货物权属,货物就会在一定时间后被海关拍卖。
这些国家(地区)的一些骗子就利用这一海关特殊规定,诈骗中国企业。
一般这些骗子不会直接拒收货物,而找各种理由拖延付款,目的就是尽量拖到拍卖时间。
随着拍卖时间的临近,这些骗子的真面目就会暴露出来,要求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他。 -
发生贸易纠纷,中国判决如何在美国执行?
【发生贸易纠纷,中国判决如何在美国执行?】随着中国企业海外经营的日益深入,中国法院判决在境外承认和执行问题越来越受到我国企业的关注。在日前举办的中美跨国争议解决的新发展研讨会上,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利华表示,在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背景下,中国判决在美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是走出去企业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王利华举例说,2001年1月,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平湖旅游船有限公司在中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美国罗宾逊直升机有限公司承担因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的直升机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湖北高院在罗宾逊公司缺席庭审的情况下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罗宾逊公司赔偿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总计人民币2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及相应利息。因罗宾逊公司是美国公司,为了使中国判决得以执行,2006年3月,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在美国联邦法院加州中部地区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但是,联邦加州中部地区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随后,中国公司向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2009年8月,联邦加州中部地区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由此获得总额约650万美元的赔偿金及相应利息。
“本案是第一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成功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标志性案件。”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刚表示,这一裁定意味着,今后美国法院判决原则上将可以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中国贸易报记者 钱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