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注销的香港公司如何恢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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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 在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下,是否任何公司均可申请撤销注册?
答. 不是。根据新《公司条例》第15部第2分部,只有私人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可申请撤销注册。
问2. 在新《公司条例》下,申请撤销注册的条件及规定有否改变?
答. 有。除了旧《公司条例》(第32章) 指明的三项条件之外(即公司仍未开始/已停止营运或经营业务、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以及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新《公司条例》第750(2)条附加三项撤销注册的条件:
(a)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b)该公司没有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及
(c)(如该公司是控权公司) 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问3. 在新《公司条例》下,申请撤销注册所须提交的文件有否改变?
答. 没有改变。申请必须以指明格式的表格提交,并须随附订明费用及税务局局长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问4. 在新《公司条例》下,已解散的公司如何恢复注册?
答. 因撤销注册而解散的公司可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注册。
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见下文问5的答案)申请恢复注册。
藉法院命令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可依据新《公司条例》第765条向原讼法庭提出。有关申请手续请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问5. 何谓「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是一项新程序,公司注册处处长可藉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如欲了解更多资料,请参阅「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指引」。
问6. 是否任何公司均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 不是。公司的名称必须已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及公司必须已告解散才符合资格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因撤销注册或清盘而解散的公司不可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的注册。
问7. 已解散的公司可否随时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 不可。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申请须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就非香港公司而言,申请须于除名日期后的6年内提出。
问8. 谁可就已解散的公司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 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人士如下:
(a)
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及
(b)
就非香港公司而言,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处长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获公司的成员授权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授权书。
来源:http://www.hqgood.com/xiang-gang-zhu-ce_916.html -
值得看看。。谢谢了。 -
自己注销的不行,政府除名的可以,但是呢,你还是重新注册吧
已经注销的香港公司如何恢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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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 在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下,是否任何公司均可申请撤销注册?
答. 不是。根据新《公司条例》第15部第2分部,只有私人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可申请撤销注册。
问2. 在新《公司条例》下,申请撤销注册的条件及规定有否改变?
答. 有。除了旧《公司条例》(第32章) 指明的三项条件之外(即公司仍未开始/已停止营运或经营业务、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以及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新《公司条例》第750(2)条附加三项撤销注册的条件:
(a)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b)该公司没有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及
(c)(如该公司是控权公司) 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问3. 在新《公司条例》下,申请撤销注册所须提交的文件有否改变?
答. 没有改变。申请必须以指明格式的表格提交,并须随附订明费用及税务局局长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问4. 在新《公司条例》下,已解散的公司如何恢复注册?
答. 因撤销注册而解散的公司可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注册。
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见下文问5的答案)申请恢复注册。
藉法院命令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可依据新《公司条例》第765条向原讼法庭提出。有关申请手续请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问5. 何谓「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是一项新程序,公司注册处处长可藉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如欲了解更多资料,请参阅「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指引」。
问6. 是否任何公司均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 不是。公司的名称必须已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及公司必须已告解散才符合资格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因撤销注册或清盘而解散的公司不可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的注册。
问7. 已解散的公司可否随时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 不可。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申请须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就非香港公司而言,申请须于除名日期后的6年内提出。
问8. 谁可就已解散的公司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 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人士如下:
(a)
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及
(b)
就非香港公司而言,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处长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获公司的成员授权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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